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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期…
文章发布于:2019-03-08 09:29:14
(记者袁成亮)3月6日,龙头新闻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要求,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审批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管理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民办学历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政府核准;营利性民办专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省级政府审批。

营利性民办学校非法集资依法追刑责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严重违法失信 不得再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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