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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谈如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文章发布于:2018-03-13 10:16:45

 

 

是否上培训班,是家长们一直纠结的问题。去吧,孩子累,花费又贵;不去吧,又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然而,一味地攀比报班却导致校外培训市场过热,培训机构无序发展,学生和家长反而不堪重负。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期通过更大的力度、更综合的手段来治理这一长期存在的社会难题。

 

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为何屡禁不止?四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怎样落地?怎样正确地看待校外培训机构,从根本上给校外培训热“降温”,让孩子能高效地学习、符合规律地成长?一起来听听代表委员和专家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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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重在“规范”

 

 

坚决关停不合规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

对不合法、不合规机构坚决关停

培训机构热的现实原因,仍然是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望。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和不均衡分布,导致了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这是新时代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体现。政府要在优质均衡上下功夫,秉着办好老百姓家门口每一所学校的理念,今后要把更多的资源向薄弱校倾斜,特别是加强薄弱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的整体提升。

 

前不久出台的专项治理通知,为治理培训机构乱象下了一剂猛药,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下一步要加快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培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类似不合法、不合规,尤其是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有关部门一定要联合起来,坚决关停。

 

南昌师范学院教育评估院院长、教授叶存洪:

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

对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证照的补证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和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并可实现网上查询,让那些有安全隐患、无资质、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没有市场;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将治理成果加以固化;要持久发力,形成长效机制,一抓到底。

 

 

校外培训不能是教育秩序的干扰者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韩平:

建立长效机制,打好组合拳

合规的课外培训是对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是应该大力支持的。但在市场急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违规乱象,有关部门一定要及时出手治理,这既能保护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也能更好地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治理培训机构乱象不能一阵风,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打好组合拳。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党委副书记陈国治:  

让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

产生校外培训种种无序和违背规律的各种乱象的一个重要根源,是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明里暗里的条件要求。真正切断这一关联,才是釜底抽薪之策。中小学校和教师做好学校教育的本职工作,也是为校外培训降温的重要支持行动。学校及其从业者(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角色不容混淆。专项治理工作要使其(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是教育秩序的干扰者。

 

  在严格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过程中,针对实际存在的学科学习差异化多样化需求,发挥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有益补充”同时,应当出台鼓励中小学校这支教育“正规军”主动有效供给的激励政策措施和经费筹措方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京师实验小学校长乔锦忠:

校外培训机构应定位于提供特长教育

课外辅导机构是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的补充,主要应定位于提供特长教育。正规的学历教育,还是应该由公立和私立学校来提供。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学校都应该是非营利机构,一旦市场化,教育就会失去利他性,其最为重要的道德教育就可能被忽略。

 

  教育改革需要政府建立更高层次的工作机制,统筹教育与相关机构一起来完成。财政部、发改委、人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牵涉到企业、社会机构,人事、经费、规划和土地等部门支持,才有可能解决一些宏观环境带给教育的问题。

 

 

2

 

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从这四方面入手!

 

加强资质管理和审核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胡卫: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审核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强责任监管机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审核,通过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教育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和补习场所进行年审和评估,年检和抽查结果要在报刊、网站上公示。同时,辅导机构新聘老师需到教育部门备案。

 

加强事前许可、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等实行备案制,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骗取钱财的应坚决取缔。强制推行保证金制度,防范风险。

 

要强化自律,不断完善机构建设。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特别是要保证有资质、有良好素质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辅导老师。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相关协会或组织。建立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训市场有序竞争。教育、人社、工商等部门要督促、监察校外培训机构遵循教育规律,以质量求生存,处理好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关系,改善培训品质。突破应试教育的桎梏,明晰培训目标和规格。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和年检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规范管理,正确引导校外培训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

加强对民办教师门槛的审查及培训

建议加强对民办教师门槛的审查及入职后的培训,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各学段教学标准,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制定培训机构教师准入标准。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聘用的底线,对受聘教师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新入职教师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前培训,要通过能力合格的资格认证。

 

杜绝超前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

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杜绝超前教育

随着各种类型的民办教育机构大量涌现和快速发展,民办教育行业也出现了急功近利、过分注重“应试”、超前教育、加重学生负担等问题,甚至出现举办者卷款而逃的极端现象。面对一些行业问题和乱象,在国家加强监管的同时,教育培训机构自身更应该严格自律,不断进行反思和改进。

 

孩子的成长应该像浇灌一棵树一样,等待它开枝散叶,而不是不断地用化肥来催生,催熟的树虽然长大了,但很可能是病态的。

 

全国人大代表、宿州市宿城一中副校长刘秀云:

防止教育培训机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

相关部门要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加强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防止教育培训机构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对有违师德、参与校外培训的在职教师,要坚决查处并严肃处理;建立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公布无资质和存在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予以取缔。

 

 

校内校外共同治理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

公办学校及教师不得有参与民办培训机构的行为

目前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教育二者是相互孤立的系统,从而出现了培训机构和学校抢时间、抢资源的局面。未来的教育日益走向开放,课外培训机构可以成为能者为师的大教育时代课程资源的提供方,甚至成为学校的课程外包公司。无论任何形式,公办学校及教师都不得有参与民办培训机构的行为一旦参与其中,教师必须脱离公办身份,学校应当被严肃处理。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大学副校长汪小帆:

彻底堵上公办教师兼职培训的口子

在规范公办学校特别是公办教师行为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教师地位,提高教师待遇。要彻底堵上公办教师兼职培训的口子,不能忽略了提高教师收入这个关键点。

 

年初,中央为教师送出“大礼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相信公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都会得到提高,真正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教委副主任孙惠玲:

治理校外培训机构需各部门共同配合

四部门联合发文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说明治理不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各部门要厘清部门管理职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沟通,加强研究,共同面对。

 

义务教育应当对民办中小学和公办中小学在招生上同等对待,均不得允许学校进行招生测试。要畅通监督举报机制,发现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将违规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督查,对相关学校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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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如何长远布局,治标治本?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吴颖惠:

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构建监管法律保障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多部门参与、需要多管齐下、需要综合治理。此次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负面清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便是一种态度。

 

要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构建监管法律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要构建质量评估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建立“信誉公示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便于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和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良性发展。

 

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研制专业标准及认证考评体系。研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标准,建立教师资格认证机制,同时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的专业化培训。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课程中心副主任王凯:

统筹布局营造校外培训良性生态

统筹规划是减负取得长久成效的关键要素,但长期以来,培训机构基本都是交由市场运作,在法律不细、行规不明的情况下,因为溢出了政府的整体规划,培训机构未与学校进行统筹布局和规划,因此培训机构常常被视为“外来者”和“入侵者”,往往采用简单的处罚形式,效果却不明显。

 

一言以蔽之,恰逢其时的重拳出击需要有长远布局,政府要在认识定位、明确需求的基础上,建立教育整体观念,将培训机构纳入统筹布局和规划,使之成为有益补充,与学校教育一并构筑完整的教育生态,最终真正促进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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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地有这些好探索好经验

 

各地实践  

 

上海:实施“一标准两办法” 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

上海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一标准两办法”并强力实施以来,制度效用正在逐步彰显,成为落实科学减负、优化教育生态的有力风向标。

 

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为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准入管理、规范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上海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竞赛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进行严查严管;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中出现超前、拔高、抢学等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开展依法依规监管和处罚。

 

上海还专门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建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联动、市区联动、区际联动”工作机制;开发信息采集平台,建立起市区两级工作专报制度。

 

 

成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

 

2017年,由成都市教育局牵头当地21个局委建立了成都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同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的公告》,就无证办学、虚假宣传、安防隐患、违规赛事等七类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专项治理行动。

 

2017年,成都市率先引入了第三方专业力量,与中国教育学会合作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实验区,借助中国教育学会相关专业标准、测评数据、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支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各项工作。

 

无锡:开展专项行动治理教育培训市场

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联合该市市场监督局、民政局、公安分局、物价局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包括8个方面:清理非法办学的无证无照机构;规范“有证无照”或“无证有照”办学资质;整治由教育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的培训;整治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整治机构发布违法广告;整治机构乱收费;整治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公司经营范围不含有培训,但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开展学科类及学科延伸类培训。

 

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摸底排查阶段,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排查。二是整治行动阶段,针对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三是检查验收阶段,无锡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开展整治情况抽查。

 

河北:将建校外培训机构问题台账

河北将开展专项调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问题台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违规办学综合治理,严查公办学校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利益输送以及公办学校教师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行为。同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查,加强对无证无照机构的整治,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改善市场秩序和环境,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是干扰者。

 

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对优质、多元教育服务的需求,河北还将深化课后服务,避免学校减负的“挤出效应”。加强教育宣传,推动学校和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切实减轻孩子校外培训负担。

 

江苏:建“黑白名单”,关停一批存隐患机构

江苏已在拟定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包括:关掉一批条件不具备、安全环境存在巨大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营业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如有涉及学科教育的内容,必须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备,得到许可才可以实施;联合相关部门打击一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利益的校外培训机构等。

 

 

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

 

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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